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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解读来啦

作者:     来源:涞水县融媒体中心 今日涞水     日期:2020年07月22日     点击: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新一期《每周说法》栏目邀请到涞水县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 闫益学对《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部分内容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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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益学在节目中说:《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于2016年8月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由8章45条组成。其中,第1章为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2章至第5章对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扶贫对象、政府职责、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四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第6章,对强化扶贫开发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及建立脱贫攻坚考核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第7章,明确了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法律责任;第8章为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下面我就《条例》中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一些基本内容进行讲解。

一、扶贫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持、生态保护、扶贫培训和公共服务等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每年12月底前建立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库中的项目可以根据精准扶贫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项目申报不得虚构或者伪造。

年度实施项目应当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经批准的年度实施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制和竣工验收制,并依法接受审计。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公示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监督联系方式等内容。产业扶贫项目使用财政投入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实施。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实施单位报请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验收应当邀请扶贫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受益地区、扶贫对象建立管理维护制度,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二、扶贫资金包括:(一)财政扶贫资金;(二)社会帮扶资金;(三)金融扶贫资金;(四)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入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的引导作用,将财政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在脱贫攻坚期内,各级财政应当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国家、省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贫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向农村扶贫开发,扩大扶贫资金投入总量,提高资金使用精确度和脱贫效益。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贫困县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其所在地县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社会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及时向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反馈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捐助资金扶贫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扶贫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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