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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发布疫情防控重要通告!严厉打击这些行为!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年02月05日     点击:

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涞水县委政法委

涞水县人民法院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涞水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和配合。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国务院、河北省人民政府、保定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命令和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或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要求在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医学观察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强制执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如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疫区来我县人员按照要求需居家隔离的,必须遵守居家14天隔离规定,不能外出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定点强制隔离措施,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如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区来我县人员必须主动向所在镇、村(社区)申报;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对因隐瞒不报、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等违反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如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重点路段、部位、场所防疫检查,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和检查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虚假的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涞水县委政法委员会

涞水县人民法院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涞水县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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